在研读了毛勒的著作后,马克思认为,欧洲的马尔克村社制度就是“欧洲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这就是说,马克思把欧洲的马尔克村社与亚洲的农村公社看作是本质上相同的社会形式,认为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曾经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在1868年3月14日致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明确提出“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一命题。
在1873年3月22日致丹尼逊的信中,马克思再次指出: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在所有其他国家是自然地产生的,是各个自由民族发展的必然阶段”[18]。
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引用了其《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一段话,即“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赛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19]。尽管《资本论》第1卷的不同版本有许多改动,但这一段话马克思始终未作任何改动。这说明,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普遍性是马克思深思熟虑的科学的观点。